万绿生态(8319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绿生态乐鱼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30 05:14: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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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万绿生态乐鱼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绿生态”或“公司”)委托,指派何瑞律师、黄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万绿生态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万绿生态乐鱼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绿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乐鱼体育、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5月17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万绿生态乐鱼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532,30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52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顾天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的股数95,532,3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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